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女子剪掉丈夫下体被拘留10日,满网都在问:是不是处罚太轻了?

烟语法明 2023-04-30

1月26日,湖北公安执法公开平台上的一份《行政处罚决定书》显示襄阳一女子因剪掉丈夫YJ,被行拘十日罚款二百元。

这份湖北公安执法公开平台上的一份《行政处罚决定书》显示:违法行为人杨某,1月25日21时许,在位于襄阳市的杨某哥哥家中卧室将丈夫张某生殖器上的阴茎剪掉。
杨某的行为已经构成故意伤害,现决定对违法行为人杨某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二百元,拘留自2023年1月26日至2023年2月5日。

公安机关接到报警后第一时间将张某送往医院救治,而杨某则被公安机关依法处治安拘留10日、并处罚款200元的行政处罚,该处罚决定书引发网友热议,同时也对事发原因表示好奇。

对此,当地警方回应称,目前对杨某治安处罚是暂时的。即公安机关正在等鉴定报告,待报告出来后会根据结果追究杨某的法律责任,并明确表示若达到轻伤,就一定会追究杨某的刑事责任。

比这个处罚更离谱的是网友在新闻评论区的留言:

以上留言如此,很多网友认为这是家务事,警方的处理结果有和稀泥的嫌疑。尽管警方回应称,治安处罚仅是暂时的,还需要根据后续伤情鉴定,决定女的法律责任。
有网友评论道,看到这个案件后细思恐极,惴惴不安。不管在什么情况下,如此极端做法不可取,就算是有家庭矛盾,这是严重的故意伤害,应该对凶手重拳打击、严惩不贷。此事件如果不严惩,不让涉案女子付出应有的沉重代价,极易被社会所效仿,届时男人们必然会人人自危,大概率会引发更大的灾难和仇恨,对此要有清醒的认识。 
满网都在问,男子下体损伤,究竟会构成什么法律责任,肇事者应该承担什么法律责任呢?

在刑事案件以及一些治安案件的办理中,人体损伤情况是重要的定罪量刑及治安处罚因素。最高人民法院、最高人民检察院、公安部、国家安全部、司法部联合发布的《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》中,何种情况属于轻伤?如何评定轻微伤?具体如下:


轻伤二级

我国的人体损伤程度按照法律责任的轻重,分为轻伤二级,轻伤一级,重伤二级,重伤一级,死亡。根据《人体损伤鉴定标准》,阴茎及睾丸全部缺失为重伤一级,龟头缺失达冠状沟为重伤二级,龟头缺失1/2以上为轻伤一级,龟头部分缺损为轻伤二级,阴茎创或者阴茎挫伤为轻微伤。

按照《处罚决定书》内容,“在位于襄阳市的杨某哥哥家中卧室将丈夫张某生殖器上的阴茎剪掉。”无论是造成缺失,或是治疗之后的功能性障碍,都是构成轻伤一级以上。
当出具的证明鉴定构为轻伤及以上,即可以故意伤害罪立案。根据我国《刑法》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,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,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,拘役或者管制。犯前款罪,致人重伤的,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;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,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、无期徒刑或者死刑。
司法实践中,如果是重伤(二级、一级)、死亡,这种情形的案件,公安则必须移送到检察院审查起诉,对于轻伤案件,公安机关侦查终结后,对此类案件只有两种选择,一是撤销案件,二是移送审查起诉,具体而言是情节显著轻微、危害不大,不认为是犯罪的应当撤销案件,除此之外都必须移送到检察院审查起诉。那什么情形才算得上“情节显著轻微、危害不大”呢?以山东省为例。

《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、山东省人民检察院、山东省公安厅关于办理轻伤害刑事案件有关问题的意见》(鲁公通[2016]209号)

(一)亲友、邻里或者同事之间因琐事发生纠纷,导致伤害行为的;(二)未成年人、在校学生、七十五周岁以上的老人殴打他人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;(三)行为人的侵害行为系由被害人事前的过错行为引起的;(四)其他适用和解处理更易化解矛盾的。
对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的案件,公安机关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时,可以提出从宽处理的建议。人民检察院经审查后认为犯罪情节轻微,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,可以作出不起诉的决定。

只有造成他人轻微伤,不构成犯罪,才适用行政处罚,根据《治安处罚法》第四十三条规定,殴打他人的,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,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,并处罚款;情节较轻的,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。

综上可见,根据《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》,对于生殖部位进行了重点保护,但凡造成功能性损伤的,就会面临着被追究刑事责任的法律后果去。千万不要有,只要对方做得不对,就可以报复伤害的念头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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